第二十三条
变更程序。
一、本会章程、名称、法定代表人,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,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。
二、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,由理事会审议决定。
三、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,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
第二十四条
终止程序
一、由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提出终止报告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。
二、由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提出终止方案,确定善后工作人选,成立清算组织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。
三、由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,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四、本会终止清算后,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