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的权力机构是会员(代表)大会。
本会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,体现民主集中原则,经充分酝酿协商,由选举产生。
会员代表大会,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,为有效会议;
表决的事项,有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表决,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。
会员代表大会,每四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,由理事会讨论决定。其职责如下:
一、制定、修改章程;
二、选举产生理事会、监事会;
三、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;
四、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五、通过重要决议;
六、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;
七、其他事项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
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,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,副理事长二至八人,秘书长一人,常务理事若干人。
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。
理事会的职责是:
一、选举产生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二、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,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;
三、确定本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的设立;
四、委任副秘书长、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的负责人;
五、审批会员;
六、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;、
七、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;
八、制定本会的中、近朔工作计划;
九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;
十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;
十一、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,提出解决的办法并接受其监督;
十二、决定会员的奖惩。
第十三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。副秘书长、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负责人,由秘书长提名。
第十四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。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现任理事长。
第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、名誉理事长、名誉理事。
理事会视工作需要聘请顾问若干人。
第十六条 以功法为单位建立分会,专业委员会、功法研究组等基层组织。其任务是:
组织、教育、管理、发动会员遵守本章程。执行本会决定、完成本会各项任务。
基层组织的负责人,在理事会的领导下,履行自己的职责,努力完成各项任务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十七条 奖励与处分
凡在气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者,由有关部门推荐,视其贡献大小,经常务理事会决定,给予奖励。
凡违犯本会章程,给气功事业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者,经常务理事会决定,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等处分,情节严重或触犯刑律者取消会籍。
第十八条 开拓、发展、办好经济实体。
遵照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则,兴办经济实体及有偿服务机构,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
第十九条 监事会
监事会由3—5人组成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其主要职责:
一、选举产生监事长;
二、出席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三、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《条例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开展活动;
四、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、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:
五、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、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;
六、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;
七、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,提交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并监督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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