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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气功研究会章程


第三章 会

第九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,符合会员条件者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,经本会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。会员分为个人会员、特约会员、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。本会实行入会、退会自愿的原则。

一、个人会员

1、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,热爱祖国,避纪守法的本市公民;2、热爱并积极从事气功事业;3、掌握并能科学应用功理功法;4、积极参加气功科研、科普等活动;5、坚持练功成绩显著;6、功德高尚,作风正派,团结互助;由本人申请,两名会员介绍,经本会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
二、特约会员

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外籍气功工作者和气功爱好者,功理功法造诣较深,在气功科研、科普工作中成绩突出,贡献较大,愿与本会合作开拓发展气功事业的,经个人申请,本会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特约会员。

三、团体会员

凡从事气功科研科普工作,关心和支持本会事业,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本市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气功组织,经向本会申请获得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
四、荣誉会员

荣誉会员为本会会员最高的荣誉称号。在气功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;在气功工作和本会建设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,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。

 

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。

一、会员权利:

1、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、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
3、有参予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;

4、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;

5、优惠取得本会科普资料和咨询服务等;

6、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。

二、会员义务:

1、模范执行《首都市民文明公约》;

2、履行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完成本会任务。

3、努力学习,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,维护本会声誉;

4、发扬奉献精神,做好团结互助工作,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;

5、按时交纳会费。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一月至三月。凡两年连续无故不交纳会费者,视为自行退会,注销会籍,收回会员证书。

6、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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