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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会 员
第九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,符合会员条件者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,经本会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。会员分为个人会员、特约会员、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。本会实行入会、退会自愿的原则。
一、个人会员
1、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,热爱祖国,避纪守法的本市公民;2、热爱并积极从事气功事业;3、掌握并能科学应用功理功法;4、积极参加气功科研、科普等活动;5、坚持练功成绩显著;6、功德高尚,作风正派,团结互助;由本人申请,两名会员介绍,经本会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二、特约会员
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外籍气功工作者和气功爱好者,功理功法造诣较深,在气功科研、科普工作中成绩突出,贡献较大,愿与本会合作开拓发展气功事业的,经个人申请,本会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特约会员。
三、团体会员
凡从事气功科研科普工作,关心和支持本会事业,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本市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气功组织,经向本会申请获得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四、荣誉会员
荣誉会员为本会会员最高的荣誉称号。在气功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;在气功工作和本会建设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,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。
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。
一、会员权利:
1、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、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3、有参予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;
4、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;
5、优惠取得本会科普资料和咨询服务等;
6、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。
二、会员义务:
1、模范执行《首都市民文明公约》;
2、履行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完成本会任务。
3、努力学习,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,维护本会声誉;
4、发扬奉献精神,做好团结互助工作,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;
5、按时交纳会费。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一月至三月。凡两年连续无故不交纳会费者,视为自行退会,注销会籍,收回会员证书。
6、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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